为进一步强化生产型出口企业的退税管理,规范出口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出口企业骗税,从2010年起对生产企业经营情况及出口商品代码备案进行备案登记。生产型出口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的面积、职工人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产品及自产产品(包括视同自产产品)对应的商品代码等填写《生产企业经营情况及出口商品代码备案申请表》,并把出口商品代码备案申请表于2010年3月15日前上报到至出口退税分片联系人处;税务机关将对上报备案的出口商品代码进行核实确认,只有核实确认的出口商品代码才可申报退(免)税。今后生产企业有新增自产产品及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应在新增的当月(所属申报期内)向退税部门备案,未及时备案的按视同放弃申报退(免)税处理。
(宋雪洲 余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