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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再减负担
2010年03月0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财税[2009]133号),根据文件精神,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优惠政策将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
(周俊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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